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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海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海英诉被告安琪航运有限公司被告DALIAN GRAND MARINE AGENCY CO., LT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英,安琪航运有限公司,DALIANGRANDMARINEAGENCYCO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海商初字第474号原告:曹海英,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达街。委托代理人:沙乐章,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敏,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琪航运有限公司(ANGELSHIPPINGCO.,LTD.)住所地:马绍尔群岛马朱罗阿吉特科岛阿吉特科街信托公司大楼(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MARSHALLISLANDS)。法定代表人:王志安,董事。被告:DALIANGRANDMARINEAGENCYCO.,LTD.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英(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安琪航运有限公司(ANGELSHIPPINGCO.,LTD.)、被告DALIANGRANDMARINEAGENCYCO.,LTD.(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第二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英撤回对被告DALIANGRANDMARINEAGENCYCO.,LTD.的起诉。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信 鑫代理审判员  董世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