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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海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刑初字第13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海洋,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海洋饮酒后驾驶豫G×××××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农科路北约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卢某驾驶的豫A×××××号出租车相撞,致使出租车内乘客赵某和周某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队认定,海洋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海洋血醇含量为99.67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现被告人海洋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海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海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海洋饮酒后驾驶豫G×××××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农科路北约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卢某驾驶的豫A×××××号桑塔纳轿车相撞,致使车辆受损,出租车内乘客赵某、周某受伤。经检验,海洋血液中血醇含量为99.67mg/100ml。事发后,海洋已赔偿卢某车辆损失人民币4000元,赔偿赵某、周某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15日14时许,其驾驶豫A×××××号出租车沿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农科路口时,其车子被撞,并且车内两名乘客受伤,即报警。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5日14时10分许,其和妻子周某乘出租车沿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农科路时,被后面一辆车追尾,其二人都受了伤。后其拨打110报警,其哥哥在来后打了120。3.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杨洋的血醇含量为99.67mg/100ml,系醉酒驾驶。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海洋负事故全部责任。5.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海洋系有证驾驶。6.案发后,被告人海洋已赔偿被害人卢某人民币4000元,赔偿被害人赵某、周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他们的谅解。有协议、谅解书在卷予以证实。7.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0月5日14时许,在花园路由南向北至农科路口处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民警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杨洋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抓获。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海洋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海洋对其危险驾驶的行为予以供述,且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海洋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海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海洋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海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海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