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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烟牟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土产杂品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发展投资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土产杂品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烟牟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发展投资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土产杂品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土产杂品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7)牟经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新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永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