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云辉诉被告杨兴运,周金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辉,周金州,杨兴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79号原告王云辉,男,汉族。被告周金州,男,汉族。被告杨兴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云辉诉被告杨兴运,周金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辉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辉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陆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