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民小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王守伍、杨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守伍;杨秀清;许军凡;王平;王智平;罗长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小字第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高新路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李岩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文恒,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守伍,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杨秀清,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军凡,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王平,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智平,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罗长彦,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诉被告王守伍、杨秀清、许军凡、王平、王智平、罗长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曹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