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周秀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