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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3)金执字第00398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明,何改明,王宝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杨俊明,男,生于1944年10月1日,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物资供应段宝鸡物资供应站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道北巷。被执行人何改明,男,生于1955年2月15日,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无业,住本市金台区陈仓园铁路小区B区。被执行人王宝莲,女,生于1957年12月11日,汉族,西安铁路局宝鸡铁路生活段第三招待所退休职工,地址同上,系被告何改明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012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改明、王宝莲银行存款493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