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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9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关洪祥与薛安禄、薛居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洪祥,薛安禄,薛居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977-1号原告关洪祥。被告薛安禄。被告薛居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洪祥诉被告薛安禄、薛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则杰二Ο一三年十一月十九书记员  傅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