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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293号原告:辛某。被告:陈某。(未出庭)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1991年生一女陈某。婚前由于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其品质性格与原告格格不入,被告经常酗酒,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还经常打孩子,双方于2012年11月12日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现住单位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六万元存款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于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女陈某,现在某某大学读研一。婚初两人感情尚可,后因家族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2日开始分居。另查明,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西安市某某路某某家属院22号楼2-27号房屋一套,约60多平方米,在被告陈某名下。还有存款6万元,在原告辛某名下。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才能长久,原、被告二人相识多年,经过充分了解才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又育有一女,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况且孩子正需要大人的关心和爱护,原、被告二人不能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致孩子的前程于不顾,望原、被告多加深沟通,增进了解,消除矛盾,以构建和谐家庭。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辛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