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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一初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丁某甲,丁某乙,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2172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戚长干,安徽徐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家武,安徽徐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丁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吕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家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