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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邓加军、彭章涛等与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加军,彭章涛,彭文清,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邓加军,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申请执行人彭章涛(系邓加军之侄),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申请执行人彭文清(系邓加军之兄),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商业二街。法定代表人段小波,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组。代表人段正瑞,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邓加军、彭章涛、彭文清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陂兴盛村)、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以下简称兴盛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3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柳陂兴盛村、兴盛村一组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保管的以邓加军名义存入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陂支行的补偿款13350元及相应利息。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兴盛村一组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杰审 判 员  龚洪奎助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权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