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彭双双、刘家畅与郭福荣、刘立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双双;刘家畅;郭福荣;刘立广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彭双双,农民。原告刘家畅,儿童。法定代理人彭双双(系刘家畅之母),女,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昌博。被告郭福荣,农民。被告刘立广,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双双、刘家畅诉被告郭福荣、刘立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能庆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5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