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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尹梅苏与邵建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梅苏,邵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160号申请人尹梅苏。被执行人邵建林。本院在执行尹梅苏与邵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