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路健与赵军、傅根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路健,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赵军,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傅根爱,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健与被执行人赵军、傅根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2)鸠民一初第01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