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