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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