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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刘明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明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641号罪犯刘明万,男,汉族,出生于1948年3月13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2006)渝二中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明万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明万被监狱列为老犯管理,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明万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明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张世伟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