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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9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国祥、与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祥,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9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祥。被执行人: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潍城执字第91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俊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