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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白民初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吉方琳与葛良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宋体黑体仿宋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白民初字第0423号原告吉某某,女,1988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汉族,住东海县白塔埠镇某某村*组。被告葛某某,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汉族,住东海县黄川镇某某村*组。原告吉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4年10月认识,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10月19日生下儿子葛某某,2008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一段时间后由于原告对被告不够了解,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不管不问。他父亲因病去世,家里的担子全落在她母亲身上,孩子由我和他母亲共同照顾抚养,原告亲属与被告亲属多次劝说被告,被告无动于衷,最近两年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多次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葛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葛某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4年10月认识,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10月19日生下儿子葛某某,2008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3月31日被告在连云港市新浦区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2013年4月15日经本院调解,原告表示愿意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但此后双方并未和好。本院认为:双方婚后本来感情尚好,但后来因家庭琐事使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因此向本院起诉离婚。就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仍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对家庭不负责任,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即使在此情况下,本院从维持原被告家庭和睦考虑,对原告进行劝解,原告同意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但被告并未抓住这一机会,妥善解决与原告的纠纷,使得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所生男孩,本院认为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应依法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对于双方的财产,因原告称双方并无共同财产,故不再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吉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二、儿子葛某某由被告葛某某抚养,原告吉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5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判员 赵 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胜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交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坐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诉讼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