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0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莉,女,1969年5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2013年6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莉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刘清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莉以为他人办理上大学、找工作、做广告、低价办理宽带业务、低价购买手机、办理驾驶证等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7718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7月,被告人徐莉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闫某次子就读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长子办理公安局的工作,以此取得闫某的信任。后闫某通过银行分两次给徐莉汇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前被告人徐莉退还被害人10000元。其余赃款未追回。二、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徐莉以帮助太原市某家政服务中心在114查询台做广告为由,在该服务中心诈骗经营者景某(被害人)现金1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三、2012年7月,被告人徐莉谎称能为被害人阎某之子办理忻州市公安局的工作,以此取得阎某的信任。同年7月至12月,阎某分四次通过银行给徐莉汇款共计21000元,在徐莉之父徐某家中交给徐莉现金15000元。期间,徐莉还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分两次骗取阎某64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四、2013年3月6日,被告人徐莉以为被害人刘某办理宽带业务为由,在某洗衣店诈骗刘某108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五、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徐莉以帮助办理宽带业务为由,在本市万柏林区某小区其暂住处,诈骗被害人韩某1200元,通过韩某诈骗李某1200元;2013年3月14日,徐莉以能低价购买到三星手机为由,诈骗韩某43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六、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徐莉以为被害人高某办理山西省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内合同制工作为由,在本市万柏林区其暂住处,诈骗高某30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七、2013年4月3日,被告人徐莉以为被害人韩某的妻子妻妹办理驾驶证为由,在韩某的家中,诈骗韩某6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八、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徐莉以为其女治病为由,向被害人韩某借钱,韩某通过银行给徐莉汇款10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在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闫某、景某、阎某、刘某、韩某、高某等人的陈述,证实被诈骗的时间、地点、金额、经过。2、到案经过:2013年6月3日,经过对某大厦摸排守候,在某房间抓获被告人徐莉。3、收条及汇款条复印件。4、被告人徐莉供述,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办事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郭美生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