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孙登桌与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登桌,王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博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孙登桌,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桂霞,博兴经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樊春燕,博兴经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男,1983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负责人卞相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登桌与被告王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4月03日受理后,因原告治疗未终结,于2013年04月28日中止诉讼,中止事由消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登桌的委托代理人王桂霞、樊春燕,被告王明,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登桌诉称,2013年03月21日07时50分许,原告孙登桌驾驶鲁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博兴县新城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伏栾村0.4KV01号线杆以南26.0米处,左转弯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由南向北被告王明驾驶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原告孙登桌受伤,两车损坏。被告王明是事故车辆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且该车在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000元,2、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18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明辩称,对涉诉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因事故车辆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份,应由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03月21日07时50分许,原告孙登桌驾驶鲁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博兴县新城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伏栾村0.4KV01号线杆以南26.0米处,左转弯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由南向北被告王明驾驶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原告孙登桌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孙登桌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告王明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涉诉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孙登桌在博兴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9天(2013年03月21日-2013年03月30日),经诊断伤情为头外伤反应、面部及右膝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鼻骨骨折、右胫骨内侧髁骨挫伤,支付住院医疗费用3901.59元。2013年03月29日,博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博价鉴字(2013)C-181号鉴定结果报告:鲁C×××××号车事故损失价值(含维修工时费)为1360元。2013年07月30日,山东鲁中司法鉴定所出具山鲁司鉴(2013)临鉴字第3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孙登桌之伤未达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误工期限为3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15日;后续医疗费用6000元。原告另支付鉴定费3400元,病历复印费20元,诊断证明费2元,停车费280元、清障费30元。另查明,事故车辆鲁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系原告孙登桌。事故车辆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系被告王明,该车在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份,涉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以上事实有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博公交认字(2013)第03019号1份,博兴县中医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1张、住院病案1份、诊断证明书1份、收费明细清单汇总1份,博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博价鉴字(2013)C-181号鉴定结果报告1份,山东鲁中司法鉴定所出具山鲁司鉴(2013)临鉴字第3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票据1张,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1张,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票据1张、停车费收款收据1张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能作出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及因果关系的依据。涉诉交通事故中,原告孙登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借道时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王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孙登桌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明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认定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被告王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致使原告受伤及所有的车辆损坏,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及财产所有权,由被告王明作为直接侵权人对原告因涉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王明系驾驶机动车,根据本案实际,酌定由被告王明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3、关于原、被告对对方主张的异议问题。①关于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山鲁司鉴(2013)临鉴字第3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因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原告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经本院委托,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或经法院指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作出,二被告未提交足以反驳上述证据的有效证据,故对二被告的该项异议本院不予支持。②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根据原告提交的塔吊司机职业证书载明该证件发证机关为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故对原告的误工费标准可参照我省上年度国有经济建筑业年平均工资36232元(99.27元/天)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2978.10元(30天×144.38元)。③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因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马贵花、孙登臣与高青县唐坊镇天风钓鱼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劳动部门的备案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如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予以佐证护理人员与高青县唐坊镇天风钓鱼场存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依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对护理人员原告之妻马贵花及原告哥哥孙登臣的护理费标准均可参照我省上年度国有经济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90.05元/天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2971.65元[院内护理费(9天×90.05元×2人)+院外护理费(15天×90.05元×1人)]。4、根据原告孙登桌的诉请及相关法律规定,其损失计算为:医疗费用:①医药费3901.59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原告的请求予以确定;②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9天×30元)。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并结合原告请求予以确定。③后续医疗费用6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载明原告鼻外观向左侧稍偏移需行矫正术,其后续医疗费用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伤残赔偿费用:①误工费2978.10元;②护理费2971.65元;③交通费300元。根据本案实际,结合原告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酌定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鲁C×××××号车事故损失价值(含维修工时费)为1360元。其他损失:鉴定费3400元,病历复印费20元,诊断证明费2元,停车费280元、清障费3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1513.34元。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保博兴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登桌损失17609.75元。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的部分损失3903.59元,由被告王明赔偿原告孙登桌损失1171.08元。原告孙登桌因涉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为18780.83元,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登桌损失17609.75元;二、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赔偿原告孙登桌损失1171.08元;三、驳回原告孙登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被告王明负担470元,原告孙登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向明审判员 栾莹莹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