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廖品贵与XX双、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品贵,XX双,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342号原告廖品贵委托代理人杜小雪,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XX双被告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介明,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林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璠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品贵与被告XX双、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品贵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品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品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廖品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