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陈某花与陈某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花,陈某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陈某花,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代理人吴元军,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花诉被告陈某贵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花承担。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