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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陈某花与陈某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花,陈某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陈某花,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代理人吴元军,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花诉被告陈某贵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花承担。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