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凯与黄山嘉豪花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凯,黄山嘉豪花园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53号原告:吴凯,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黄山嘉豪花园酒店。负责人:李浩,该酒店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小平,该酒店员工。原告吴凯诉被告黄山嘉豪花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凯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凯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吴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瑶(代)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