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金花与被执行人刘乂凡、刘怀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花,刘乂凡,刘怀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829号申请执行人董金花,女,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东桐峪金矿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乂凡,女,194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东桐峪金矿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怀智(系被执行人刘乂凡之夫),男,194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东桐峪金矿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董金花与被执行人刘乂凡、刘怀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金花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尚在处理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8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