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童友敏与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友敏,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68-2号申请人:童友敏,女,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申请人童友敏因与被申请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张国兵、袁孝萍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舒绿茶叶公司1幢1层、2幢1层、3幢1层、4幢1层房产和1093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担保人安徽靖童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供3000平方米厂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舒绿茶叶公司1幢1层、2幢1层、3幢1层(房地权皖舒字第000454**号)和4幢1层(房地权皖舒字第××号)房产,查封范围为上列财产中价值200万元部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