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绍球、叶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绍球,叶玉梅,陈锦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绍球,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玉梅,女,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松,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锦棉,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陈妙玲,东莞市厚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妙宜,东莞市厚街镇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陈绍球、叶玉梅与被上诉人陈锦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10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绍球、叶玉梅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一三年十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