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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终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徐小哥与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小哥,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09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哥,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顺通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希雪,男,1980年3月5日出生。上诉人徐小哥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徐小哥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8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徐小哥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小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小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9元,由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徐小哥负担2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鲁 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