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05陈书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999号原告陈书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麦树明,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太连,该局局长。原告陈书伟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履行职责一案,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