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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石法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某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丁某,株洲市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行初字第64号原告黄某某,男,住株洲市石峰区。原告丁某,女,住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株洲市某局,住所地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原告黄某某、丁某诉被告株洲市某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丁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丁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丁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李欣欣人民陪审员  何志锋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喻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