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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军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2327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2013)魏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强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