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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孙彦君与孙永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君,孙永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孙彦君,男。被告:孙永长,男。关于原告孙彦君诉被告孙永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孙彦君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君撤回对被告孙永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已缴纳),由原告孙彦君承担。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