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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钟定华诉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定华,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504号原告:钟定华,男,汉族,生于1949年5月16日,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被告: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永兴镇。法定代表人:王志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洪武,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马莨,男,生于1966年1月1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义兴镇。委托代理人:祝江亭,绵阳市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定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定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