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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催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玉环东海互感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环东海互感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催字第00075号申请人玉环东海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环保路121号。法定代表人熊仕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玉环东海互感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玉环东海互感器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重庆银行解放碑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3日,到期日为:2014年3月23日,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票号为020101040017941号)。现玉环东海互感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本院审查,玉环东海互感器有限公司的申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玉环东海互感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之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