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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韩春霞与吕慧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霞,吕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韩春霞,农民。被执行人吕慧良,农民。申请执行人韩春霞与被执行人吕慧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