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687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8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浙G×××××号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本市横店镇康庄北街37号地段时,与厉利冬驾驶的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导致二车车损及厉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接报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mg/ml,已达到0.80mg/ml的醉酒标准。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与厉利冬负事故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厉某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表、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诊疗证明单、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937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9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中的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服刑至2014年10月29日止;拘役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3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应赛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