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名森与临沂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时玉宝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名森,临沂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时玉宝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734号申请人:朱名森,女,1955年12月11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临沂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文四公路与京沪高速交汇处50米路南。被申请人:时玉宝,男,1983年2月2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时玉宝驾驶的鲁Q8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金额: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时玉宝驾驶的鲁Q8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道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