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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哈民立管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青岛科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恒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科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黑龙江恒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哈民立管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科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关工业园沧州路10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会,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恒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玉生,职务董事长。上诉人青岛科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恒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以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系本案的违约方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违约方是被上诉人,如果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系违约方属未审先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属约定不明,该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本案应依据上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等为由,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2010年12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加工定做合同》,该合同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不成,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打对号):2、由违约方对方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中哪一方系违约方应依法通过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加以确认,在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无法确定本案的违约方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违约方对方人民法院管辖”属约定管辖不明,故该管辖约定无效,本案不应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的约定,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承揽方)的住所地。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胶州市,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周志杰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