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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何春德与阳卫兵、周金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德,阳卫兵,周金前,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2013-11-20核稿人同意并呈批。林宝团2013-11-20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39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何春德,男,汉族,住址:河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身份证号码:×××2431。被执行人:阳卫兵,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周金前,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南县,身份证号码:×××4414;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阳卫兵本院在执行(2013)惠博法执字第1391号一案中,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阳卫兵、周金前、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7462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诉讼费。因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但被申请人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评估拍卖中,故无法执行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惠博法执字第1391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黄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