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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18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袁勇军与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勇军,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809-1号申请执行人:袁勇军,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王大海,经理。第三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章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勇军与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系第三人的分支机构,据此,申请人追回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袁勇军清偿债务3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