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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刘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石小胜人民陪审员  王会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