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楼龙联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潘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龙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潘海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楼龙联。委托代理人:李文斌,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3—1)至(3—12)室。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龙联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潘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龙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茅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