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家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家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冰,经理。被告李家信,男,生于1953年3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家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秀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