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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代素亭与朱洪杰、昌邑鹏翔包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素亭,朱洪杰,昌邑鹏翔包装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808-1号原告代素亭。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杰。被告昌邑鹏翔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素亭与被告朱洪杰、昌邑鹏翔包装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素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