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英特五金塑料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舜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余姚市英特五金塑料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43号原告:余姚市舜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士龙。委托代理人:张向阳。委托代理人:龚恒。被告:余姚市英特五金塑料厂。代表人:宋士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舜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英特五金塑料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舜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95元,减半收取4547.50元,由原告余姚市舜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陈顺丈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