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执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湖南三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三恒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业峰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3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业峰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业峰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3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恒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业峰五金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业峰五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业峰五金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记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