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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徐海华与珠海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华,珠海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76号原告徐海华,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晓笛,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华诉被告珠海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华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海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启洪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