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执字第8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史诚昌与程平清、滕清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诚昌;程平清;滕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8173号申请执行人史诚昌,男,194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程平清,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滕清玉,女,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同程平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614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31,000元及执行费12,7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平清、滕清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3,7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