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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催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上海宝勤针织品有限公司、许晓聪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宝勤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催字第68号申请人:上海宝勤针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41167-7。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山大桥东粮库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晓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春隆,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上海宝勤针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80005393200507、面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宁波建春秋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宝勤针织品有限公司、无背书、最后持票人上海宝勤针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宁波天一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9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宝勤针织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檀丹霞审 判 员  何诗昂代理审判员  汪晓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瑚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