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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郑波与张国军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波,张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郑波。被执行人:张国军。郑波与张国军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国国支付劳务费8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国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波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国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4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