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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陈献忠与东莞市冠华铝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献忠,东莞市冠华铝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献忠,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冠华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黄村工业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淑琳。上诉人陈献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冠华铝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4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9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献忠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来自: